答:1982 年12 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 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劳人老[1982]10 号) 作出解释: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 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1983 年5 月《劳动人事部印发<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的通知》( 劳人老[1983]20 号) 作出解释: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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