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
6.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是什么?
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中组发〔1982〕11号)
7.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或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当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组发(1982)11号)
8.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以什么为依据?
凡本人提出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组通字〔1986〕8号)
9.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组通字〔1986〕8号)
10.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能否作为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依据?
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组通字〔1986〕8号)
11.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但本人现在要求改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能否更改?
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但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果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中组发〔1988〕10号)
1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哪里审批?
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审批。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凡地(市)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 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应由地(市)党委审批。(中组发〔1982〕11号)
(二)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3.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人党入团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1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15.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1953年年底以前脱产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在艰苦的条件下坚持斗争,1953年年底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算起。(组通字〔1986〕8号]
16.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之日算起。(中组发〔1988〕10号)
17.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根据地、解放区加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人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0号)
18.由我党派遣出国和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辑、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由我党派遣出国和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辑、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中组发〔1984〕7号)
19.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人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人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三)根据地、解放区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0.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21.根据地、解放区机关的公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提拔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根据地、解放区机关的公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拔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工人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22.根据地、解放区公立98858vip的正式教员,一贯服从组织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根据地、解放区公立98858vip的正式教员,一贯服从组织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在公立98858vip任教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2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
一直担任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中组发〔1988〕10号)
24.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 (主席),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如何确定?
一直担任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中组发〔1988〕10号)
(四)地下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5.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26.仅有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是否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仅有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中组发〔1982〕11号)
(五)学习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27.原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各类98858vip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98858vip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中组发〔1982〕11号)
28.哪些我在职人员入校学习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98858vip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1988〕干审字4号)
29.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不能从人校算起。之后,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49号文件《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98858vip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对此进行了修改,指出,确定建国前入革命大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人校之日算起。(组通字〔1986〕8号)
30.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98858vip,能否按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98858vip计算其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49号文件《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等98858vip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98858vip,均不能按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98858vip计算其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厅字〔1984〕13号)
31.在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98858vip学习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转入正规98858vip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能否从入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98858vip时算起?
上述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短期训练班时算起。(厅字〔198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