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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记住!生活中,拥有这些特征的人,更容易长寿
 

【健康生活】记住!生活中,拥有这些特征的人,更容易长寿离退休干部工作  越来越多人注重养生,长寿可以说是养生的终极追求。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更长寿?不仅你好奇,科学家也在研究、总结。2020年《JAMA》(美国医学会杂志)上刊登了一项研究指出,遗传因素对过早死亡的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大,大约只占30%左右。比起遗传因素,社会、环境、行为和生活方式等才是影响死亡的重要因素。另外,即使是受到癌症遗传性的影...

【健康生活】冬季最好的补身方法来了!不用花钱就能提高免疫力,体虚的都看看
 

【健康生活】冬季最好的补身方法来了!不用花钱就能提高免疫力,体虚的都看看离退休干部工作 植物需要阳光才能生长,人也同样离不开阳光的滋养。自古以来,晒太阳就为历代养生家所推崇。而在冬日晒太阳,保健效果更是堪比“参汤”! 冬阳一寸值千金晒太阳被古人叫做负暄,也叫负日、负曝。清代赵学敏在《本草纲目拾遗》中将晒太阳的功效做了阐述:“太阳火除湿止寒僻,舒经络,痼冷,以体曝之,则血和而病去。冬月以旧帛晒,受...

【健康生活】适当“挨饿”有7大好处!少吃点,给身体减减负
 

中国是美食的故乡,饮食文化根植人心,因此,不少人对“吃”很是执着,除了要吃好,还要顿顿都吃饱、吃撑,反而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教训不可谓不深 适当“挨饿”的好处1延长寿命美国曾有实验证明,将小白鼠的进食量降低30%,其寿命更长,衰老性疾病的发病时间也更迟。2延缓细胞衰老日本科学家发现细胞具有自噬机制,即:细胞在饥饿时,为了给自己的生存提供必需的能量,会吃掉自己体内无用或有害的物质。如此一来,就清理了衰...

【健康中国】老年朋友注意了!身上长的“小肉粒”都是什么?千万别抠!
 

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到老年,皮肤也像其他器官一样,逐渐衰退和老化,总是会长出一些奇怪的“小肉粒”。 不痛不痒,但但奇丑无比,常出现在我们的颈部、前胸等部位,密密麻麻让人不适,它们到底是什么? 小小“皮赘”惹人恼在这些小肉粒中,最常见的就是“皮赘”。 医学上,又把它称为“软垂疣”或“软纤维瘤”,是人正常皮肤形成的小增生组织。 它们有多种多样的外观,本质上的差别不大,共同点就是摸起来比较软、一颗颗的比较分...

【健康生活】别再“迷信”早睡早起!尤其是这类人!8个建议让您轻松一整天!
 

离退休干部工作 常言道:一日之计在于晨。不少人一直信奉早睡早起的养生观,但在冬天,您最好“懒”一点。 《黄帝内经》指出:冬季适当早睡晚起可养藏体内精气。 尤其是最近寒流频发,体质较弱人群及老年人太早起床外出或可诱发哮喘、感冒、风寒甚至是心脑血管疾病,因此,更要注意——早睡晚起! 一般来说,冬季时老年人只需要比平时早1~2个小时睡、晚1~2个小时起床就已足够。起床前的几分钟别闲着虽然倡议大家要早睡晚起,...

【健康生活】中老年人洗头要注意7个细节,健康就是这么一点一滴“攒”出来的!
 

离退休干部工作 洗头是大家生活当中很平常的一件事,但对中老年人来说,洗头可不能太随便!洗头别太频繁头皮分泌的油脂可以保护头发,使之润泽,并显现出自然的光泽和弹性。 过度清洗反而对头发是一种伤害。 建议油性发质的中老年人,每2~3天洗一次;发质正常者,每周洗1~2次即可。水温40摄氏度为宜洗头时,过冷过热的水都不好! 过冷的水,会使得皮脂硬化,难于溶解,还会让头皮的血管急剧收缩,久而久之,还会诱发头痛。 用比...

【健康生活】两个口诀识别脑卒中,你学会了吗?
 

离退休干部工作 脑卒中被称为“人类健康的头号杀手”,俗称“中风”,是一个具有高患病率、高发病率、高死亡率和高致残率的“四高”疾病。10月29日是第16个世界卒中日,呼吁大家“识别卒中早一秒,挽救大脑恢复好。”什么是脑卒中?脑卒中俗称“中风”,是一种急性脑血管疾病,是由于脑部血管突然破裂或因血管阻塞导致脑组织损伤的一组疾病。脑卒中具有发病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高、复发率高和经济负担高的“五高”特点,是威...

【健康生活】人人都知道多吃蔬菜有益健康!这些蔬菜冷知识你知道几个?
 

离退休干部工作 多吃蔬菜有益健康,这话大家都知道。多吃绿叶蔬菜有好处,关注健康的人也都知道。不过,绿叶菜到底有多好?很多人其实还没有那么清楚。 最近十几年来,有关绿叶菜的各种健康好处、研究结果越来越多。比如有益减轻致癌物的危害,有益骨骼健康,有益心血管健康,有益预防认知退化,有益运动成绩等等。最近又有了一个关于维生素K1的新研究结果:绿叶菜里的某种成分与较低的全因死亡风险相关。换句大白话说,所谓降...

【健康生活】如何饮食才养生?专家手把手教您避开这些误区
 

离退休干部工作 饮食养生话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一些常见的说法是否科学呢?该怎样避免走入饮食养生的误区呢?来听听医生的解答和建议。早起一杯淡盐水?小心盐分摄入过多有种说法认为“早起一杯淡盐水对身体有好处”。我们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因人而异。患有高血压的老年人每天早起喝一杯淡盐水,就会引起盐分摄入过多,反而对身体不好,喝温白开水会更好。吃什么补什么?饮食误区要警惕用中医的观点分析“吃什么补...

【健康生活】居家消毒容易陷入8大误区,你中了几个?
 

离退休干部工作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今天,结合实际做好居家预防性消毒,是每个家庭都应该重视的事情。那么,居家预防性消毒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日常消毒过程中又有哪些误区需要注意?家有老小,这样消毒更安全!1.普通家庭不用频繁消毒正常情况下,居家做好日常清洁、勤开窗通风即可,并不需要频繁进行室内消毒。 如果家人经常进出医院,或是有家人身体不好、需要严防感染,可定期使用含氯消毒剂或季铵盐类消毒剂,...

【健康生活】秋吃萝卜有这两个神奇功效!配合这5种吃法,强似“小人参”!
 

离退休干部工作 俗话说“冬吃萝卜夏吃姜,不劳医生开药方”,眼看冬天临近,您准备好吃萝卜了吗?萝卜——秋冬“小人参”萝卜在中国出现的时间非常早,著于两千年前的《尔雅》中称其为“芦菔”并有相关记载。明代李时珍更是对萝卜赞誉有加:“可生可熟,可菹可酱,可豉可醋,可糖可腊可饭,乃蔬菜中之最有利益者。” 中医认为,萝卜有消食、化痰定喘、清热顺气、消肿散瘀之功效,有很高的药用价值。 在萝卜的众多功效中,下面这...

【健康生活】这种廉价的“长寿食物”,秋天常吃有奇效
 

离退休干部工作玉米素有“长寿食品”、“黄金主食”的美称,更可作为“日常保健品”食用!秋天到了,你有什么理由不吃它呢?4个吃玉米的理由玉米全身是宝,不仅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还含有异麦芽低聚糖、维生素、多糖等大量营养物质,深得营养专家的喜爱。#1保护视力黄玉米中富含叶黄素和玉米黄质,是保护眼睛的强大抗氧化剂,可以吸收进入眼球内的有害光线,辅助保护眼健康。#2促进肠道健康玉米中含有的异麦芽低聚糖...

【健康生活】起床做好三件事,让你一天都精神抖擞
 

离退休干部工作健康的一天从起床开始,坚持做好“早晨三件事”,可以帮助你活动关节,增强肺活量,锻炼和保护视力……这三件事不仅做起来简单,坚持下来,效果也超好!第一件事:深呼吸清晨睡醒后,不忙起床,静卧5分钟后,做下面的动作。大约用时4分钟。方法和步骤:第一步:先向左侧,再向右侧,最后仰卧,期间共伸3次懒腰,使关节充分舒展活动。第二步:打哈欠3~5次。第三步:伸臂踮足连续进行10次深呼吸运动。第二件事:四...

【健康生活】秋季补得好,冬病不来找!深秋的最佳滋补秘方,照着吃错不了~
 

离退休干部工作 俗话说“一夏无病三分虚”,夏季人体大量出汗,消耗了很多内在的能量,所以入秋之后,很多人会感觉疲乏、抵抗力下降。 因此,在深秋时节,最重要的就是补,补对了,秋后各种烦人的小毛病自然就不见了~山药 |秋季第一补|山药为薯蓣科植物薯蓣的干燥根茎。古人曾许给它“薯蓣”“玉延”等美好的名字。 《神农本草经》记载:“山药能补中,益气力,长肌肉。久服耳目聪明,轻身不饥延年。” 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

【健康生活】疼痛本是病,别能忍则忍!疼痛最常见的误区,必须躲!躲!躲!
 

离退休干部工作 头痛、颈椎痛、手腕痛、眼睛痛、腰痛、神经痛……这些日常疼痛,你经历过吗?10月11日是世界镇痛日,人民网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疼痛科副主任张建海,带您了解几乎伴随我们一生的疼痛。从医学角度来看,疼痛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感觉和情绪上的感受,伴有实质性的或潜在的组织损伤。张建海医生介绍,疼痛不仅是某些疾病的症状,其本身就是疾病,可导致睡眠不佳,精神情绪变化,各脏器及系统功能下降等,甚...

健康生活】这种菜是很多疾病的克星!长寿人都爱吃,你也试试!
 

离退休干部工作 要说长寿第一菜,海带排第二位,就没别的菜敢排第一位了。海带被称为“海中蔬菜”,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物质,而且几乎不含脂肪。一根海带,能抵7种药海带营养美味,不仅“上得了厅堂,还开得了药房”。中医认为,海带味咸性寒,入肝、胃、肾经,具有清热行水、止咳平喘、祛脂降压等功效,现代医学的相关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1天然的“二甲双胍”高血糖,除了服用药物控糖外,天然的“二甲双胍”——海带...

【健康生活】这3个不能“多喝水”的时刻,请记牢!严重会致命!
 

离退休干部工作 不喝水一定会生病,因此,“多喝水”是很多人的口头禅,但是,多喝水真的好吗? 其实,喝水不在于多,而在于会不会喝。为了您的身体健康,学会科学的饮水方法很重要。喝水,适合自己最好最新版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指出,一般健康成人每天要喝1500~1700毫升的水。 大约相当于普通包装矿泉水3瓶,或者一次性纸杯8杯的量。 高温作业等出汗多的人群,饮水量还可适当增加。 不过,上述的数字也只是一个建议量。 清代...

【健康生活】白露,露水生天干燥,气温骤降的节气,学点知识保健康~
 

离退休干部工作 衰荷滚玉闪晶光,一夜西风一夜凉。白露自夏至节气一阴生起,暑热中便开始萌生一丝寒气,直至白露节气,地面上的热气渐渐潜伏入地面以下,秋凉渐盛。 秋季,天气下肃,地气收敛,空气开始变得干燥。因此,白露养生当注重保暖与润燥。白露起居·早睡早起在一年四季中,白露是昼夜温差最大的节气,虽然白日间仍有一丝热气,但一入夜,我们就能感受到丝丝凉意。 此时,大自然的阳气逐渐收敛,阴气将越来越盛。从中医...

【健康生活】服药,不会喝水怎么行?
 

离退休干部工作服药喝水是人们司空见惯的事情,就好像吃饭穿衣一样再自然不过了。可是,服药该喝多少水?能不喝吗?什么情况下应该多喝?什么情况下应该少喝?这些事儿不好好理理可是会影响药效发挥的。用药无小事,一起来了解服药喝水的奥秘吧!服药时喝水不仅仅是为了吞咽方便,总体说来,增加饮水量可以提高溶解度低及用量较大的药物的血药峰浓度,加快达峰时间,从而提高这些药物的生物利用度和疗效。 所以,服药时一般应用...

【健康生活】缺乏这种维生素竟会导致中风!长知识了~
 

离退休干部工作 B族维生素是人体必不可少的营养素,也是一个豪门大户,不仅成员众多,而且个个本领高强。 最常见的B族维生素总共有8种:维生素B1(硫胺素)、维生素B2(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3)、泛酸(维生素B5)、维生素B6(吡哆素)、生物素(维生素B7)、叶酸(维生素B9)和维生素B12(钴胺素)。 每一种B族维生素都能缓解很多小毛病——维生素B1——脚气病、神经炎维生素B1又称硫胺素,是体内多种代谢所需要的重要辅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发布时间:2014-08-11 16:46 来源: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总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98858vip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98858vip、中等职业98858vip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98858vip。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1-22 下午 11:47:16 | 被阅览 次 | 来源: 离退休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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