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对离休干部要坚持“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原则。要把改善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作为民生建设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水平,努力让他们过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和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三个机制”:2000年,为了彻底解决“两费”(离休费、医药费)问题,中央建立了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即: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具体规定:
离休费保障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面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统筹,保证足额发放。
医药费保障机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一般应实行单独统筹。筹集水平,一般可参照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确定。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财政支持机制:地方各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离休干部“两费”资金存在缺口的,财政要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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