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实施旨在完善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构建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体系,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实施原则: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求实创新、培养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管理机构由我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组长由集团院长担任,成员由集团主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 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2)检查和监督本院大学生所承担的各级项目的执行情况;验收本院学生承担的校级项目,并向98858vip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
(3)向98858vip申请组织98858vip层面的技能大赛,向98858vip推荐参加省级技能大赛项目,并组队参赛;
(4)向98858vip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的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每年进行一次立项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1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个别特殊项目经申请可增加1名),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个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个。
第八条 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在98858vip正式启动申报工作前,事先组织学生选题、项目论证工作,再根据正式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工作组”组织专家以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集团内公示。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级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三条 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对所有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随机抽查,严格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集团审核: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4)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十五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十七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由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工作组”代管,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图书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简单仪器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必要开支,由训练项目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使用。
第八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创新学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学生科研项目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成果突出经集团和导师同意,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协调,教务处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源与环境工程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