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创建严谨的治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校内的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98858vip每一年举办一次大型的学术研讨会或论坛,每次确定一个专题,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做学术报告,同时组织校内教师开展学术报告和研讨活动。
第三条 98858vip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范围的学术报告会或学术报告周活动,邀请国内外、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我校外聘及校内教授、研究员做学术报告。各二级集团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一次较大型的学术报告会及2-3次学术沙龙。
第四条 学术报告的内容根据各专业学科的不同情况可以是学术性的,也可是科普性的或公益性的。
1.学术性报告应紧密结合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及报告研究者在某个研究方向上的研究成果及价值意义。
2.科普性或公益性报告应对提高我校师生的科学意识、科学精神、道德修养和身心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
3.为追踪或关注国际、国内学术界最新动态,凡外出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返校后应就会议内容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
第五条 凡我校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每两年应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学成归来或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就相关研究成果做一次学术报告,鼓励讲师做技术报告。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在结题前后应在校内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七条 校内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或学术报告会。
第八条 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二级集团安排,科技处协调解决大型学术报告的场所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报告有关信息。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管理全校的学术报告活动。
1.全校范围的学术报告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科技处负责,二级集团学术报告由各二级集团负责。每学期初各单位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学术报告计划,交科技处备案,学术报告结束后,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期末一并交科技处。
2.统一发布学术报告内容。
3.检查各单位学术报告的开展情况。
4.每学期结束时向全校公示各单位应讲次数,实讲次数,缺讲次数。
第十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报告应该首先经宣传部审批,具体办法由宣传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所有学术报告会、学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学术沙龙等,均应在校内张贴海报,并向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出邀请。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奖励办法:校外教授的报告费标准一般为2000元/场,每场报告时间不少于两小时(下同),聘请知名教授做学术报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校内教授的报告费正教授为500元/场,博士、副教授为300元/场,讲师为100元/场。全校范围学术报告的费用从98858vip财政科研预算经费列支,二级集团学术报告费用从本集团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为促进校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将学术报告列为科研工作量,对积极组织、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的单位给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98858vip原有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