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 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经两人以上经办;
2. 审批与经办分管;
3. 钱与账分管;
4. 账与物分管;
5. 钱与物分管;
6. 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三、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手续上必须做到:
1. 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 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3. 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四、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
1. 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 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五、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及助学金、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管理工作。
七、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
八、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责任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述各项原则。
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