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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5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来源:中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者:     日期:2020-09-08 17:53:56   点击数: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一是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针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浪费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去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这些文件的出台,为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有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闲置、散乱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理腾退,节约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为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200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明确增减挂钩工作在县域范围内实施。为助推脱贫攻坚,2016、2017年,国土资源部连续两次拓展政策实施范围,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增减挂钩的,允许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2018年,为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允许“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了农民建房、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等问题,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同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探索城乡统筹路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2015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牵头在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县(市、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各试点地区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交易流转平台搭建、价值评估体系、抵押物处置机制建设等配套措施,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

  总的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需要继续深化改革。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起草工作,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中,我们将认真借鉴您提出的有关建议,指导试点地区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路径。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同时,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