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发〔2017〕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98858vip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98858vip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98858vip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98858vip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各类办公设备、建设工程材料、图书教材、后勤生活物资等物资采购;各类基建、修缮、网络等工程和后勤(园林绿化、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等服务的采购。 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98858vip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物资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对全校范围内物资采购价格的真实、合法进行审查与监督,有效加强廉政建设,保障98858vip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最大限度提高98858vip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依据相关规定,赋予审计人员对采购项目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程监督权,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 第六条 审计处在物资采购工作中的审计职责: (一)对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相关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物资采购业务部门执行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98858vip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物资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业务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项目是否纳入98858vip年度预算采购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计划采购现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有项目采购论证报告。 (三)采购方式的确定。物资采购有无按规定选择恰当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进行采购。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有无将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四)招标实施的过程。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合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执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招标程序等情况。 (五)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查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合同文本是否经过相关审核,技术指标部分是否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一致,是否遵循前期立项、招标、谈判、比价的结果,合同条款是否符合98858vip的经济利益等。 (六)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审查采购的物资在验收阶段是否按照校内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合同进行数量、质量、时间等综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是否向相关部门报告。对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采购物资,是否办理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八条 物资采购的审计程序: (一)物资采购业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对所需物资采购到位验收后,向审计处提出申请,审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 (二)采购业务部门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供物资采购相关资料,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1. 物资采购的内控制度; 2. 物资采购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物资采购清单、物资采购论证报告等; 3. 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会议记录等; 4. 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等; 5. 物资采购验收表、物资入库单等;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审计处接到齐全的审计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若同时报送的采购项目较多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同时出具审定结果报告或审计建议给采购业务部门,如有异议,采购业务部门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到审计处,否则视为同意。 (四)98858vip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中合同金额变更部分,财务处凭审计处的报告进行款项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集团设备物资采购审计试行办法》(鲁农干院字〔2010〕7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