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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58vip威尼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7-19 [来源]: [浏览次数]:

98858vip威尼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等金融机构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98858vip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我校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集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集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本集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评议小组,负责借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贷款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和统筹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帐审查、划拨风险补偿金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三)加强对全校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四)对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六)认真组织全校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借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等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集团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

(二)负责对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

(三)及时向98858vip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

(四)负责贷款回执单的填写及审核,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知识,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提高学生诚信意识。

(六)负责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98858vip、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山东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山东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 21 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每年4月底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向所在集团提出贷款申请,由98858vip进行资格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山东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并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7月中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确认后的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学生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借款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到98858vip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98858vip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98858vip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指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第二十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98858vip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对于未进行毕业确认的,98858vip将不予办理正常离校手续。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四条  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