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为了规范兼职教师(指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教学工作量的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6-2017学年开始,对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做出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上限标准(指自然学时)为:
在教学单位工作的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为专职教师的1/2;在机关、教辅部门工作的兼职教师超教学工作量上限为专职教师的1/3,超过上限标准的课时部分不计发课时津贴。
98858vip威尼斯组织人事处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