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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3) | 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如何准备和报批?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的准备和报批的规定。

  初步核实是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是执纪权力的具体运用,涉及范围较大,使用措施较多,应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慎重稳妥实施。如果出现纰漏或失误,不仅会给后续的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而且还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初步核实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审批把关。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措施手段,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要成立核查组,选配好人员,由本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骨干成员应较有经验。核查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不得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

  本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其中,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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