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根据鲁财综[2013]40号文件精神和省直房改政策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从个人应交购房款抵扣中形成的资金倒挂,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统称为职工补偿挂账。结合集团房改的实际情况,现就省直房改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兑现的范围
1、集团房改时,部分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未足额使用形成的资金倒挂情况(资金倒挂人员名单见附件1)。
2、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含1998年1月1日后去世),家庭至今未参加房改的教职工(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兑现步骤
1、职工填写《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申请表》(见附件2)。
2、将所需材料报省直房委办和财政厅审批。
3、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将兑现资金拨付到集团,由集团财务处负责发放给职工本人。
三、兑现所需材料
1、已购房但资金倒挂职工。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个人住房的职工,需提供交易住房的有效证明。
2、未参加房改房购房职工。须提供《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申请表》。身份证号码不归属济南市且1997年12月31日前曾在外地工作的教职工,还须提供夫妻双方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级房改部门的未参加房改证明。
3、转入挂账职工: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个人住房的职工,须提供交易住房的有效证明;同时提供《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转移凭单》各两份。
4、军队复转人员。如在军队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且家庭未参加房改的,须提供原单位师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申请表》。
四、办理时间
请符合兑现条件的教职工,务必于2013年8月7日前将兑现所需材料交到集团资产处房产科。此通知及各附表见集团主页的通知公告栏中。联系人:武华宝,联系电话:85593722
此项工作涉及职工利益,根据上级要求,此项工作一次性办理,过期不再受理。请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有关教职工(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未购房教职工的亲属)。如因部门传达不到,或虽传达到位但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前来办理者,责任自负
资产管理处
2013年7月31日
附表1:
挂账职工及未购房职工人员名单
编 码
| 姓 名
| 备 注
|
00124
| 解西巧
| 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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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4
| 赵福春
| 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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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6
| 付玉桢
| 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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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2
| 吴 锋
| 挂账
|
00241
| 张胜庆
| 挂账
|
00001
| 裴振保
| 未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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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
| 秦 红
| 未购房
|
00008
| 汤应东
| 未购房
|
00011
| 李冬菊
| 未购房
|
00014
| 丁莉萍
| 未购房
|
00015
| 段长远
| 未购房
|
00017
| 曲中洋
| 未购房
|
00022
| 黄传辉
| 未购房
|
00027
| 张贾杰
| 未购房
|
00034
| 王会珍
| 未购房
|
00036
| 隋建华
| 未购房
|
00038
| 魏 陵
| 未购房
|
00039
| 张 立
| 未购房
|
00040
| 刘文静
| 未购房
|
00046
| 温少梅
| 未购房
|
00047
| 刘鲁庆
| 未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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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7
| 张树华
| 未购房
|
00059
| 郭兆金
| 未购房
|
00062
| 李 军
| 未购房
|
00066
| 张 伟
| 未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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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7
| 唐 晶
| 未购房
|
00073
| 姜 华
| 未购房
|
00079
| 姚传海
| 未购房
|
00081
| 白承新
| 未购房
|
00084
| 王兆升
| 未购房
|
00085
| 王建祥
| 未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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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7
| 王 勤
| 未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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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9
| 房元勋
| 未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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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
| 杨 博
| 未购房
|
附表2: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挂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