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858vip威尼斯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98858vip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 6号)文件精神和《98858vip威尼斯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98858vip管理和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参与98858vip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98858vip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98858vip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效率,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98858vip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征集、督办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每届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计划;
(二)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对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检查督促提案办理,检查反馈提案落实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座谈或实地考察;
(四)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工作;
(五)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答复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案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内容应当一事一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客观全面,言而有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提出提案,须有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先交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工作、生活问题,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禁止性规定的;
2.超出本校管理范围的;
3.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4.属于学术研讨的;
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内容空泛、建议不可行的。
(三)对于不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或以其它形式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书写提案应符合规范要求,须使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规范,书写清楚。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需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十三条 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向本单位所在的代表团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代表并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提案征集:
(一)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安排提案征集工作,发放征集提案表。
(二)收集提案表,并进行规范性审核。具体审核内容: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3.附议人数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4.提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提案整理:
(一)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写。
(二)对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作初步审查,进行整理分类。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确定。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程序: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1.听取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报告;
2.审查、归类、整理提案。提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号;内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为一案,给予一个提案号;
(二)汇总立案提案,草拟《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1.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审查情况;
2.向教代会作《提案征集审查报告》;
3.签署“提案审查意见”,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送主管校领导批复,交提案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研究制定提案办理方案,努力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当前不能落实的,要列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在短时期内不能落实的,要作出书面解释。
(二)提案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可指定办理人员,具体抓落实。遵守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须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须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落实提案。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措施。
(四)提案立案3个月内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己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做到案案有落实、案案有交待。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抓紧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和提案人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并对提案及其办理情况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