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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2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批次区位调整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布局问题。

(四)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对于项目用地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

三、一宗一策,依法处置存量闲置土地

(一)统筹处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难以实施的,由当地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商司法机关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处置。

(三)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可利用政府平台公司“搭桥”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四)有效化解“涉押涉访”闲置土地难题。对部分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具体实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闲置土地,应商金融机构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置换抵押物,或先行处置闲置土地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落实国家防范化解地方隐形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对因群众信访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的,当地政府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尽快促成项目开工建设。

四、源头防范,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科学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二)实行精准征地供地。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以供地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实施约束惩戒措施。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探索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等形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履约自觉性,遏制圈地囤地行为发生。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创新用地监管模式。各市要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五、强化措施,确保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一)夯实工作基础。各市、县(市、区)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逐宗查明闲置土地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等情况。建立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二)强化督导检查。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加强对各市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市盘活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将反映强烈、应收未收、久拖不决的闲置土地问题列为重点案件,逐宗挂牌督办。省政府将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实施奖惩。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市、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