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3日 00:00浏览次数:
集团教职工:
按照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税率调整为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说明请看附件。
财务处
2011年9月1日